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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哈尔滨市政府采购领域 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哈尔滨市政府采购领域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清理范围

哈尔滨市各级预算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应退未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收取的应退未退的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

清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三、职责分工

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对目前政府采购项目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进行梳理,按要求及时清理清退。

(一)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代理的哈尔滨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清理清退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二)哈尔滨市本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清理清退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清理情况并上报市财政局。

四、清理时间

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于2023430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梳理工作,应于615日前完成清理清退和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直各预算单位、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哈尔滨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于2023625日前将《应退未退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邮箱地址hrbcgbybj@163.com

五、保证金的处理

(一)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收取的保证金。

1.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要立即退还;无法律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

2.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上缴至同级财政国库。

3.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应退未退的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应当尽量与供应商联系退还事宜,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证金。

1.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要立即退还;无法律依据收取的其他保证金也要清理退还。

2.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应退未退的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应当尽量与供应商联系退还事宜,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清理清退工作的宣传力度,并将清理清退情况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应退未退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督导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级预算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严肃督查问责。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当年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予以扣分。对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要督促限时整改到位,省财政厅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考核范围,并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联系人:姜啸,联系电话:84853394。

专此通知。

 

附件:应退未退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清理清退情况统计表

 

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3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