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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哈尔滨市政府采购 中标(成交)供应商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哈财采〔2023〕20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不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相关优化政策举措的宣贯力度,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切实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提升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主体满意度,现就我市建立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权利告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对象

市本级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告知程序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权利告知书(参考文本)》(详见附件),代理机构将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材料归档留存。

三、有关要求

1.告知主体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协商确定权利告知书的发放主体。

2.告知时间合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放权利告知书。

3.告知方式明确可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本着便利的原则,可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箱、现场发放等方式,将权利告知书发放给相关供应商。

4.告知内容完整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权利告知书(参考文本)》规定,根据政策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增删,但不可删除现行有效的范本内容,务求保证供应商相关权利的完整性、明确性。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财政部门将适时对权利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如出现采购人、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对告知对象履行程序或告知内容少于规定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哈财采〔2022〕1097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并记入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其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并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信用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件:正文附件关于建立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权利告知制度的通知(哈财采[2023]204号 )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