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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庆财采〔2018〕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切实解决近年来采购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每年要在部门预算下达后,及时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制定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避免采购需求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主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对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等违法行为,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项目验收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重大项目可按项目委托协议邀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履约验收。

二、有序安排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时间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避免集中申报影响采购效率。按照 2018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7〕6号)要求,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预算指标下达的15日内上报采购计划。无特殊原因,9月底前仍不能申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收回采购预算指标用于民生项目。

为保证采购项目如期完成,确保前后项目合同的无缝衔接,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计划,启动招标。岁末年初必须采购的项目,要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政府采购虚拟指标,如期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要根据项目情况灵活安排组织采购,并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加快采购项目实施进度。

2018年是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关键之年,采购人要按项目时间需求做好改革前后的政府采购衔接工作,不能因机构合并或撤销推延项目采购。

三、依法核查采购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需求不得设定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款,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特别是对近几年因采购需求问题引发质疑投诉的条款要进行严格把关,依法依规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制定废标条款与评分条款。

 

大庆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