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系我们

首页 > 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函〔2019〕127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行〔2015〕1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省直2019-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原则上应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对于虽然未纳入定点范围,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全国范围内资源共享,我省2019至2020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已在全国统一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meeting.mof.gov.cn,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中注册。各省直单位根据会议规模等情况,可在该系统中选择适合的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

三、省直各单位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不高于综合定额标准和协议价格结算会议费。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和开具虚假发票。对会议定点场所未按规定履行协议价格等违约情况,应及时投诉(省直单位投诉电话:0451-53623974)。

四、省直各单位因特殊需要,确需在非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的,需经举办会议单位与拟承办会议场所签订协议,并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且收费价格须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