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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3 〕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原国家经贸委曾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 1198号)、《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647号)等文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该项工作已划转我委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投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2003]738号)的规定,技术改造项目 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企业自行招标确认)工作由我委 (投资司)负责。   

二、我委将根据机构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有效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为目的,尽快研究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不再受理新的资格申请和资格升级申请,原国家经贸委发放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包括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继续有效。

三、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凡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时,应在每次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投资司报送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项目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以下相关资料:(一)招标公告复印件(注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媒介名称);

(二) 招标文件(包括评标管理办法);

(三)评标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工作单位、职称);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我委将对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对于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乃至取消资格等处分。上报的项目招标材料由我委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归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联系人:梁婷婷、孙效强;联系电话:010-88127016/88127015


 2003年11月7日    





附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3]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