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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 2015〕736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财办库〔2015〕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