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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车改办〔2019〕6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车改办〔20196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315             

 

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车改后省直单位留用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公车资源,防止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车问题发生,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改后留用的,包括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离退休干部服务等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含定向用车)。特种专业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省直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车辆,原则上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务使用,以及接送通勤等其他非公务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公车仅限于在哈尔滨市市辖区执行公务。乘坐本单位公车出差的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单位人员可以采取付费方式,有偿使用本单位公车执行公务。

(一)办理限时完成的临时紧急工作任务;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召开的临时重要会议;

(三)需立即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当面请示汇报;

(四)自行前往无法到达指定工作地点的;

(五)按规定办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六)处置非法聚集、集体上访等维稳事件;

(七)其他紧急特殊情况。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单位人员,经批准,可无偿使用公车执行公务。

第七条  申请有偿使用公车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说明事项和事由;

(二)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单位车管部门根据《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安排用车;

(三)由公车司机负责在《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应收费用额度等内容,经乘车人签字确认后转单位财务部门;

(四)对未能及时履行审签程序的,由乘车人完成公务后,要及时履行补签程序。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收支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公车有偿使用标准,收费标准不能低于哈市出租车计费标准。

第九条  每次有偿使用公车最低收费金额为9元,往返最低收费金额为18元。

第十条  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季度或按月汇总《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后向乘车人收取公车使用费用。有偿使用公车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公车使用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车使用收费账簿,详细记载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收取的公车使用费按规定上缴国库,抵减当年财政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按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有偿使用公车制度。

第十五条  省直哈外单位按当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车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320日起执行。

附件:有偿使用公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