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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庆财采〔2020〕15号)


庆财采〔202015

 

各评审专家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解决部分专家评审不公、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73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规定处以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按规定处以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处以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存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73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议省财政厅将该评审专家解聘。

六、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制度的培训学习活动,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凡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或测试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参加评审活动。

 

庆市财政局    

20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