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系我们

首页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黑建建〔2021〕13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各市(地)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金融局(办、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精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担保主要形式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银行保函(须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并出具银行保函查询授权委托书,下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是引入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

  在有条件的地区或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保险产品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应满足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积极采用工程担保方式。保函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9号)公布的示范文本,保险合同应参照执行。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担保金额、违约支付方式及时限等。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全部款项(除保修金以外)支付完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履约担保。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履约保证。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标担保。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施工招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投标担保额度有特殊政策的,按照特殊政策执行。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具体采用的担保形式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制定。

  (五)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1.5%,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推进力度。工程担保是降低企业负担,防范化解工程建设领域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职责分工对工程担保实施有效监督指导,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各类保证金保函替代率,加快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实施。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公开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方便社会评级机构、行业组织、保证人查询。担保机构应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实施电子保函,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规范工程担保实施。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具备与现金同等效力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黑建建〔2018〕16号)和《关于支持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通知》(黑建函〔2019〕299号)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